404反盜版遊行事件是一個相當值得重視與關注的事件,明日報各新聞台之間的討論也相當豐富,但因無法即時參與,只有在此簡略地記下我在綜觀這些討論後的個人意見。

一、盜版一詞本身就是一種道德指控。每個人複製影音出版品的理由和目的都不同,如果把合法性與合理性分開看,合法的不一定是合理正確的﹝否則當年國會老代表就不會被罵成老賊給逼退﹞,非法的也未必就是錯誤的﹝請看凱文史貝西的王牌罪犯或布萊德比特的鬥陣俱樂部﹞。故以道德語言加以指控、論述、批判此種合法與合理性之爭議,在此種權力關係之下,以其人之道不僅無法還治其身,亦很容易模糊焦點並且引發對立。

影音出版品的複製販售行為原係非法殆無疑義,故在此討論其合法性並無意義,但其能引發社會如此爭議,表示這中間模糊不確定的空間甚大,其合理性及正當性仍未形成﹝國際﹞社會共識或價值,一旦發展出定論,即有可能造成某部分人利益損失而另一部分人受益的狀況﹝此即Sophie X所言之產業變遷﹞,其影響層面之廣甚至擴及全球而非台灣一時一地所能處理之狀況,這才是此議題之所以值得關切討論並能吸引各方角力之故。

法律規範是一種社會價值的彰顯,但從另一個角度而言卻可能是一種扭曲或壓制。張釗維所寫「音樂如何成為進步運動的一部份?」一文,對此已有些許著墨。

二、影音出版品從商業資本邏輯來看,是一種可被金錢貨幣度量交換價值的商品,在此邏輯之下,複製並販售者不論出於何種理由心態目的,都會被等同於偷盜行為而被課責以刑罰。可是如果我們真的把它視作一種犯行的話,則此種犯行之所以產生亦是資本邏輯使然。記得馬克思在資本論裡有一段話:「資本害怕沒有利潤或利潤太少......一旦有適當的利潤,資本就膽大起來。如果有10%的利潤,它就保證到處被使用;有20%的利潤,它就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如果動亂和紛爭能帶來利潤,它就會鼓勵動亂和紛爭。」

站在資本家的對立面將複製販售的行為合理化並非左派的看法﹝這種才是真正的反商,如果是個人行為,其實更接近於犬儒﹞,因為那其實還是在資本邏輯之下的合法性與正當性的抗爭,對於指出資本邏輯的謬誤及改善或扭轉因此邏輯所造成之不合理的權力關係﹝在此事件中特指正版商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力關係﹞,不會有太多幫助。如果拿來作為一種運動策略則另當別論,我個人對此手段無太多意見,但我從來不避諱告訴別人我會購買盜版cd、vcd,我甚至偶而自行複製,販售複製品則還談不上。

三、影音出版品從藝術創作的角度看來,乃是人類心靈活動的產物,除非人類滅亡,否則不會消失,真正可能消失的是那些為了滿足被各種商業行銷手法所開發出來的市場「假性需求」而被生產與再生產出來的商品。這種商品事實上充斥市場,我個人覺得就算消失也不可惜。真正的創作者才不在乎是否被盜版,因為他的目的不在獲取利潤,而在作品是否能為更多人所見所接受,所以他和盜版者之間不但沒有那麼大的利害衝突,反而可以是非常緊密而良好的關係。看看蔡明亮和重慶南路武昌街賣盜版錄影帶vcd的小阿扁之間的關係就知道了,凡電影迷莫不知曉的小阿扁還在「你那邊幾點」上過一場戲呢!

2002-04-12 17:32:17 貼於明日報深角度之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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